关于加强各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的意见
教人[1992]9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战略决策,搞好高等师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以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教育部于198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高校师资交流北京中心,国家教委又于1986年分别在六所直属师范大学建立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全国绝大多数省的教育行政部门也都依托一所条件较好的师范院校、建立了省级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作为高师师资培训的主要基地和组织协调、研究咨询机构,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分层次、分工协作的全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几年来,在国家教委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培训中心较好地完成了“七五”期间师资培训计划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为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高师师资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我国高师师资培训网络,有利于师资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就加强培训中心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中心分别隶属于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师资培训和组织管理、协调及研究咨询工作,各级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分别是:
北京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全国高师师资培训计划;对大区培训中心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利用北师大的条件,担负部分高、中级师资的培训任务;为培训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教师提供有关的文字和音像教材、参考书和资料;为各高校互聘教师提供联络、咨询服务;负责全国高师师资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工作。
大区培训中心依据全国高师师资培训的总体要求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本大区的培训、信息交流及生源需求情况,落实年度培训任务; 对本大区的各省级培训中心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利用所在学校的条件,担负本大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薄弱学科、新兴学科部分教师的培训工作。
省级培训中心组织落实本地区的高师(高校)师资培训年度计划;利用所在学校的条件,担负本地区内师资培训的部分任务。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下属培训中心的职责范围,下达任务,审定其工作计划,制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的措施,检查依托学校对中心的管理和培训质量。依托学校负责领导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培训中心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配备好培训中心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要把培训中心的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为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建设好培训中心,为培训师资作贡献,是所在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所在学校办学水平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区培训中心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大区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密切所属培训中心与大区培训中心的关系。
三、培训中心主任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原则上应由依托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北京中心和大区培训中心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常务副主任按教务长级干部条件配备,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所在学校任命,其他副主任由依托学校任命,报国家教委人事司备案。省培训中心应单独建制,设专职副主任一名,按正处级干部条件配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学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任命。培训中心的机构与人员要精干,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确定人员编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教师服务的思想。专职工作人员在职务聘任、进修、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与依托学校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培训中心按学校规模承担培训任务所需的基建投资,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并付诸实施。培训中心所需的经常性办公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核拨。
四、培训中心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立足国内、在职为主、突出重点、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工作方针,主动适应高师教育和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与深化改革的需要,要加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师资工作信息、组织培训工作经验交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师资培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师资培训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北京中心建立全国高师师资数据库,加强师资信息的统计、分析、预测工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建立起省级高师(高校)师资数据库,逐步在高师师资培训网络内形成一个高效、准确、科学、规范的高师师资信息系统,为培训工作和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服务。培训中心要密切各高等学校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各高等学校在办学条件及学术上的优势来培训师资。培训中心要注意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