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体系。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和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按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必须予以解决。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属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本 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